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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之父为子状告裸照侵权

2001-03-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6月,广东省茂名市某照相馆老板戴先生,在其他照相馆捡到一张刚满周岁的男婴裸照,觉得好看,就印在自己照相馆的取相袋封面作宣传画。不料很快有人通知了该男婴的父亲陈某。陈找到戴某,称其孩子裸照被侵权使用后,经常生病,夜睡不宁,要求立刻停止使用并赔钱。戴某当即停止使用该取相袋,赔礼道歉,并表示同意赔偿1000元。但陈某要求赔偿15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陈某将戴某告上法庭,要求该照相馆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调解未果,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某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将男童裸照做封面宣传是侵权行为,责令戴某向原告陪礼道歉,支付1000元给陈某,并以书面形式张贴在其冲印店门口。由于原告监护人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事件对一岁男婴造成精神损害,法庭对其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广州日报》2001.3.25叶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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